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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应急处理流程

发布者:  时间:2017-12-31  浏览:


 

一、办理程序

1.职工本人在发生工伤事故后,本人或其亲属及时联系所在部门;

2.职工所在部门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情况书面报告人事处;

3.人事处经办人联系职工或其亲属,确认所需材料;

4.由人事处经办人到社保局领取《工伤认定申请表》,按要求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需在发生工伤后30日内到工伤保险行政部门申报工伤;

5.工伤人员经治疗,伤情稳定后由人事处经办人到工伤保险行政部门领取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然后到指定医疗机构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鉴定结论得出后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领取《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

5.经办人将相关材料,送工伤待遇柜进行审核和拨付。

二、所需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

1.工伤认定申请表单位申请填写一式一份,受伤经过要求详细描述(涉及待遇报销,要求受伤之日起30天内申报)。

2.提供劳动合同文本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的复印件(劳动合同应在有效期内)。

3.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复印件(要求就诊时间与受伤时间一致、就诊部位与受伤部位一致、盖疾病证明专用章,医院科室章无效)。

4.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二代身份证复印件正反两面)

5.工伤申请,要求提供两人的证词,并提交证明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单位确认身份。(证词包括时间、地点、事情经过、证人签名,用A4纸手写,描述要详细,不允许雷同,请勿打印)

6.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交警管理部门的证明(复印件)、上下班路线证明(例如户口本)、简易地图并注明单位地址、事故地址、家庭地址(建议网上下载地图)。

7.非正常上班发生工伤由单位出具上班证明和相关材料(例如排班表)。

8.非工伤本人申请工伤,需提供工伤职工与申请人的关系证明(结婚证或户口本)。

(二)一般工伤医疗待遇

1.工伤(亡)职工登记表一式两份(填写相关内容并且单位盖章)

2.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就诊发票(医疗类型需为工伤)(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门诊治疗须提供:与发票相关联的病历(病历记录日期需与发票一致)(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6.住院治疗须提供:疾病证明书(复印件)一份;出院小结或出院记录(复印件)一份;住院费用明细总清单(原件)一份

7.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8.柳州市政务服务中心部门办理事项受理通知书(复印件)一份

三、注意事项

1.工伤人员就诊,应到我市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名单附后)持医保卡及病历本就诊。

2.工伤发生当天,因病情危急抢救可就近选择医疗机构就诊,不受是否为工伤定点医疗机构限制。

3.因病情危急抢救在非工伤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次日或病情稳定后应当转往我市工伤定点医疗机构继续治疗。

4. 在工伤定点医疗机构,一律持医保卡及病历本就诊,诊疗结束后开具工伤住院、工伤门诊发票,不可开具自费发票(除就诊当天急诊外)、基本医疗保险发票。如已开具自费发票、基本医疗保险发票需持医保卡回原就诊医疗机构及时更换成工伤发票。

5.工伤职工因伤情需要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提出转诊意见,填写《柳州市企事业工伤职工治疗审批表》,报社保局工伤待遇科批准。如因急诊抢救需转诊的,必须在五个工作日内到社保局工伤科办理转诊手续。因伤情需要继续向上级医疗机构转诊的仍需按此方式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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